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8411-2018 机动车产品标牌.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和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

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410 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GB/T 21085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16735、GB/T 2108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标牌的型式

4.1 产品标牌的轮廓应为矩形,可倒圆。

4.2
产品标牌的尺寸及选用的字体、颜色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决定,但应保证标示内容清晰可辨,易于
识读。

5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

5.1 基本要求

5.1.1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分为规定项目和可选项目,其中规定项目为制造厂应标示的内容,可选项
目为制造厂根据需要在产品标牌上自行标示的其他项目。

5.1.2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与标示内容之间用空格或冒号分隔,或采用表格方式标示;带量纲的项目,
应标注单位(如
kg、r/min、km/h、kW、V、Ah等),其中单位可与项目名称一同标示。

5.1.3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当采用"VIN"
作为车辆识别代号的项目名称时除外)及品牌、生产厂名、
制造国等标示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示。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其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

5.1.4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应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

5.2 规定项目

5.2.1
产品标牌上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

GB/T 18411—2018

的其他项目见表1,标示规范见表2。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规定的标示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载客汽车b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下同)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最大允许

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下同)、乘坐人数(乘员数)

载货汽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 外)、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下同)、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无牵引

功能的货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用功能关键技

术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

大设计车速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

外廓尺寸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 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标发动机 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

车 速 。

b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

允许牵引质量。

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车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

设计静载荷。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

2 规定项目的标示规范

分类

标示项目

项目名称的标示要求

标示内容要求

基本信息

品牌

标示为:品牌,或不标示

至少应完整标示中文车辆品牌,如“品牌:别克”

"品牌:王牌"

无项目名称时,应增加"牌"字,如"别克牌""王牌

牌 "

整车型号

标示为:整车型号或底盘型号

完整车辆应标示整车型号,非完整车辆应标示底

盘型号

制造年月

标示为:制造年月

至少应标示出车辆制造完成时的年份和月份。 应按照2017年1月(或2017-01)或2017年1月

1日(或2017-01-01)的方式标示

GB/T 18411—2018

表2(续)

分类

标示项目

项目名称的标示要求

标示内容要求

基本信息

生产厂名

标示为:生产厂名,或不标示

应标示制造厂名称全称,不标示项目名称时应在

制造厂名称后增加"制造"字样

制造国

标示为:制造国,或不标示

无项目名称时应按照"中国制造"标示,生产厂 名、制造国均无项目名称时,应按照“中国生产厂 名制造"标示(空格可缺省),其中中国可标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

车辆唯一

性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

标示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

或不标示

应标示符合GB 16735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 (VIN),如果制造厂愿意,可以按照GB/T 18410

的规定标示VIN条码

车架号

标示为:车架号

不具有车辆识别代号的特型机动车标示车架号

产品识别代码

标示为:产品识别代码

不具有车辆识别代号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标示产

品识别代码

出厂编号

标示为:出厂编号

不具有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

拖拉机标示出厂编号

发动机信息

发动机型号

标示为:发动机型号

具有发动机的车辆,应标示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最大净

功率/转速

标示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或将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和转速分别

标示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应为kW,数值最多标示 到小数点后1位;转速单位应为r/min,数值标示 到个位;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应按照"功率/

转速kW/(r/min)"方式标示

对于可采用多种燃料分别工作的发动机,不同的 发动机只标最大净功率时应以"/"分隔或分行标 示;需标示最大净功率/转速时,应以空格分隔或

分行标示

发动机排量

标示为:发动机排量

单位应为mL,数值标示到个位

发动机实际排

量或最大净功率

标示为:发动机实际排量,或发

动机最大净功率

发动机实际排量单位应为mL,数值标示到个位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应为kW,数值最多标示

到小数点后1位

发动机标定功率

标示为:发动机标定功率

单位应为kW,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

电驱动

系统信息

驱动电机型号

标示为:驱动电机型号

若车辆安装有多种型号驱动电机,应按照先前后 再左右的顺序,(如"第一轴/第二轴/…… ”、"第 一 轴左+第 一 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 …… ”)按照"驱动电机型号(数量)"依次标示,若 数量为1,可不标示数量;同规格驱动电机仅标示

一次

不同的驱动电机型号应以"/"分隔或分行标示

驱动电机峰值

功率

标示为: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单位应为kW,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且

应与驱动电机型号对应标示

不同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以"/"分隔或分行

标示

GB/T 18411—2018

2 (续)

分类

标示项目

项目名称的标示要求

标示内容要求

电驱动

系统信息

动力电池系统

额定电压

标示为: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

单位应为V,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

动力电池系统额

定容量(安时数)

标示为:动力电池系统额定容量

单位应为Ah,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

储氢容器容积

标示为:储氢容器容积

单位应为L,数值标示到个位。如搭载多个储氢

容器,应以"储氢容器容积和(个数)"进行标示

储氢容器型式

标示为:储氢容器型式

Ⅲ型或IV型

储氢容器工作

压力

标示为:储氢容器工作压力

单位应为MPa,数值标示到个位

电机型号

标示为:电机型号

若车辆安装有多种型号驱动电机,应按照先前后 再左右的顺序,(如"第一轴/第二轴/…… ”、"第一 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 …… ”)按 照"驱动电机型号(数量)"依次标示,若数量为1,

可不标示数量;同规格驱动电机仅标示一次

不同的驱动电机型号应以"/"分隔或分行标示

额定功率

标示为:额定功率

单位应为kW,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且

应与驱动电机型号对应标示

不同的驱动电机额定功率应以"/"分隔或分行

标示

额定电压

标示为:额定电压

单位应为V,数值最多标示到小数点后1位

质量参数

最大允许总质量

标示为:最大允许总质量

单位应为kg,数值标示到个位

整车整备质量

标示为:整车整备质量

最大允许牵引

质量

标示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使用质量

标示为:使用质量

装载质量

标示为:装载质量

牵引座最大设

计静载荷

标示为: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

其他

乘坐人数(乘员

数 )

标示为:乘坐人数或乘员数

单位应为人,可缺省。乘员数仅适用于GB 7258 规定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按乘员数/

乘坐人数的方式填写

最大设计车速

标示为:最大设计车速

单位应为km/h,数值标示到个位

外廓尺寸

标示为:外廓尺寸

单位应为mm,数值标示到个位

专用功能关键

参数

应标示项目名称

专项作业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专用功能关键参 数应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并与车辆的批

准状态相符合

注1: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发动机排量可以"发动机型号/最大净功率/转速/排量"组合标示。

注2: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动力电池系统额定容量(安时数)可以"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额定容量(安时

数)"组合标示。

GB/T 18411—2018

5.2.2
非完整车辆产品标牌标示项目可参照同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标示项目要求执行。

5.3 可选项目

5.3.1
如果车辆是在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制造厂可标示"车辆是在★★★★
生产的☆☆☆☆型号的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基础上进行制造。"其中,“★★★★"处标示制造所购
车辆的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名称全称,“☆☆☆☆”处标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

5.3.2 若产品标牌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中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不属于该车辆的制造
厂,制造厂可标示自己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5.3.3
若制造厂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自选项目,则应同时标示出其中文的“项目名称”。

6 产品标牌的标示位置

6.1
车辆应至少标示一个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
于接近和观察,且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其他位置。

6.2
对于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多阶段车辆制造时,应保留
上一阶段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产品标牌;并应为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标示相应的产品标牌,如空
间允许,该产品标牌尽量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部件上。

6.3
车辆制造厂也可在车辆多处标示产品标牌,但至少应有一处满足6.1的要求。

6.4
至少应有一处满足6.1要求的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7 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

7.1 产品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4mm,
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 车辆部件上则打印字体高不小于7 mm。

7.2
产品标牌应能永久保持地标示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产品标牌若采用标牌形式,应
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应保证产品标牌不能被完整地拆下移做他处
使用;若采用标签形式,应满足 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7.3
产品标牌上至少应有一处使用防伪字体(如点阵字体,特殊加工字体等),见表3。

3 防伪字体举例

防伪字体类型

未使用防伪字体

使用防伪字体

点阵字体

12345

特殊 加工

字体

笔画添加

制造年月

制造年月

笔画缺失

乘坐人数

乘坐人数

笔画扭曲

automotive

automstive

GB/T 18411—2018

3 ( 续 )

防伪字体类型

未使用防伪字体

使用防伪字体

特殊 加工

字体

笔画连接差异

驱动电机型号

驱动电机型号

笔画间距差异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型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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